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以下简称“通知”),保险营销人员收入的涉税计算如下:
一、计税方法
1.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方法:
应纳营业税 = 当月全部收入X 5%(按税法规定,营业税起征点为5000元)
应纳城建税 = 应纳营业税 X 7%
应纳教育费附加 = 应纳营业税 X 3%
或: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当月收入 X 5.5%
注:(当月收入 = 底薪+佣金+各种津贴)
2.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设:应纳税所得额为A (扣除40%作为展业成本)
A =(当月全部收入)X (1 – 40%)– 营业税及其附加
2).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
设:税前可扣除费用为B
若:A ≤ 4,000 则 B = 800 若:A > 4,000 则 B = A X 20%
应纳税款 = (A – B) X 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适用附表一)
附表一: 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0000元以上~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50000元以上的部分 40% 7000
3实例
A某保险员当月所有税前收入5000,应纳税如下: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0, 个税:应纳税所得额=5000*60%=3000 应纳税额=(3000-800)*20%=440
税款总计440,税后所得=5000-440=4560 税负率=9.65%
B某保险员当月所有税前收入25000,应纳税如下:
营业税金及城建税教育附加=25000*5.5%=1375
个税:应纳税所得额=25000*60%-1375=13625 应纳税额=13625*(1-20%)*20%-0=2180
税款总计3555(1375+2180),税后所得=25000-3555=21445,税负率=16.58%
C某保险员当月所有税前收入89300,应纳税如下:
营业税金及城建税教育附加=89300*5.5%=4911.5
个税:应纳税所得额=89300*60%-4911.5=48668.5 应纳税额=48668.5*30%-2000=12600.55
税款总计17512.05(4911.5+12600.55),税后所得=89300-17512.05=71787.95,税负率=24.39%
对于以上实例,A例是否有争议?以上为保险营销人员的佣金收入涉税计算问题,大家认为这样的个税计算是否复杂?如果我们要为某公司代理其账务,目前这家公司还没有为其营销人员代扣缴税款,大家认为我们如果向该公司说明应该代扣缴营业税及个税,应以什么角度去说服他们,我们代理这项业务应该额外收取费用吗?应该怎么收费?希望大家能讨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