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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关知识。 
1.公司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吗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依法成立,由工商部门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2.哪些自然人或组织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境内公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出资作为公司股东。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港澳台投资参照执行;中国境内的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3.什么是公司登记前置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经批准的项目(这些项目一般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在办理登记注册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属上述两种情形的,在办理企业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等)时,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例如,经营餐饮业,应当取得食品药品主管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应当先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应当先取得质监主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先取得文化部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旅馆业的,必须先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参考目录》可从“广东工商红盾信息”网站(http://www.gdgs.gov.cn)“网上登记注册大厅” → “登记指南”栏目下载。

4.什么是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注册资本限额是多少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实收资本是指公司股东实缴出资额的总和。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旅行社条例》规定,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最低注册资本为30万元)。

5.除了货币出资之外,股东还可以哪些方式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公积金可用于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6.注册资本能否分期缴付
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和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7.什么是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投资于境内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8.企业营业期满应当如何办理延长营业期限的手续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即将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即将出现的,可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并在营业期限届满前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9.股东不能按时出资应该怎么办
公司股东不能按时出资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具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解决方式:
(1)申请延期出资(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出资期限);
(2)转让股权:未按时出资股东将未缴付出资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由受让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出资职责;
(3)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3以上表决权),在出资期限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减去不能按时出资部分)变更登记。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公告。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无论选择哪种解决方式,都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根据具体解决方式,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想退出公司应当怎么办
一般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拟退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有限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公司应当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1.外商投资的公司以及港、澳、台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公司与境内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有什么不同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外商投资的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时与内资公司(境内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不同之处主要是:
(1)设立登记前,必须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除金融、保险等特殊行业由银监、保监等主管部门审批之外,一般是由商务主管部门(外经贸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时还需要提交《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也就是由公司的境外发起人、股东事先授权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代为签收法律文件,并将该被授权人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登记机关向该被授权人送达即视为向公司的境外发起人、股东送达。
(2)变更登记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备案事项和部分变更事项在工商部门办理备案或变更登记后向审批机关备案。
(3)不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注销登记也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参照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12.领取营业执照之后还需要到哪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一般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刻制印章,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开设银行(基本)帐户,办理税务(地税、国税)登记手续等。

13.执照遗失或者毁坏了该怎么办
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申请补领执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由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4.工商部门可为企业融资提供哪些支持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可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动产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如贷款担保等)。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出质股权、商标专用权、动产优先受偿。
以股权出质、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动产抵押的,应当分别向公司登记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登记。

15.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权后,应当如何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权包括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增资等方式。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权应当先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
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股权并购”),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一般是“境内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手续。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16.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如何办理相关工商登记
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
采取吸收合并(即合并在原有某一公司)的,接纳方办理变更登记,加入方办理注销登记。
采取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合并应当提交以下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公司合并的有关材料
1、合并公司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2)合并形式;(3)合并后公司的名称;(4)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签约日期、地点;(7)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5、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6、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第二部分:因合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新设合并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
吸收合并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按《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吸收合并后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按照相关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材料,重复的材料可不再提交。合并后不再保留的公司应当在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的变更登记前或者与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的变更登记同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作为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的变更登记的材料。
注:
1、合并涉及注销登记的,根据合并协议中载明的合并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可以不进行清算,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如果合并协议中载明需注销合并方须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吸收合并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注册。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在合并公告45日之后。
【企业(公司)分立】
企业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采取解散分立的,原企业解散办理注销登记,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企业。
公司分立应当提交以下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公司分立的有关材料
1、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分立协议应包含下列内容:(1)分立形式;(2)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3)分立后公司的组建方案;(4)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3、因分立而注销的注销证明(采取解散分立的提交)。
第二部分:因分立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公司按《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减资手续,存续分立后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按照相关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材料,重复的材料可不再提交;因分立而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
采取解散分立的,原公司按《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注销登记;原公司注销后,分立后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
注:
1、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内资公司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分立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2、自公告45日后,登记机关方受理合并的申请(包括注销登记)。

17.公司迁移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住所(迁移)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18.对办理工商登记时提交的住所(营业场所)证明材料有何规定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以自有房产作为企业住所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租赁房屋作为住所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工业企业的住所必须是具备工业用途的房屋;服务业企业的住所一般应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如确需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