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留意: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将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交易额。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委托开发所得的技术性交易收入经认定后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军品项目须先到江苏省军工学会注册登记),再持该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方可开具免税的技术交易专用发票。 二、免征营业税条件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下列各项属技术开发合同: 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5、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7、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8、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项目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民用工业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公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体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行为,凡在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开发方和委托方共同所有的,受托方从委托方所取得的技术开发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如在开发合同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受托方或未约定所有权归属的,应视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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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07/10/2013 -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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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有技术转让收入的
上一年有技术转让收入的,必须在当年汇缴上一年所得税前申请减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查账企业才可以申请,定率企业是没得免或减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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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07/10/2013 -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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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可享受的优惠:
1)技术开发合同免征营业税;
2)技术转让合同免征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是所得,不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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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07/10/2013 -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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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
财税(2010)111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