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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http://www.gzds.gov.cn/fjzl/th/tzgg/201106/t20110601_815814.htm

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公告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穗地税函[2009]第374号)、《关于扩大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第83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11〕50号)的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对2010年度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下,且不符合据实征收条件的非重点税源户推行核定征收,其中批发零售业、制造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广告业、交通运输和仓储业作为2011年重点推进行业。现对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及核定率
纳税人类型
税目

     

核定依据
核定率
开始执行时间

工业企业
购销合同
销售收入
和采购金额
75%
2009年8月1日

商业企业
50%

建筑安装企业
(不含外地来穗施工企业)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收入和分(发)包
支出
100%

2009年8月1日

非建筑安装企业
2010年6月1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产权转移书据
销售(含预售)收入
100%
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各类型纳税人
加工承揽合同
经营收入和
支出金额
  

100%

2010年6月1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技术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二、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根据当月(税款所属时期)的收入及支出金额,按核定率确定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工业(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核定应缴纳印花税金额=(销售收入+采购金额)×核定率(工业75%、商业50%)×适用税率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核定应缴纳印花税金额=(工程承包收入+工程分(发)包支出)×核定率(100%)×适用税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权转移书据核定应缴纳印花税金额=销售(含预售)收入×核定率(100%)×适用税率
   其他核定征收应纳印花税税额=(核定税目对应的经营收入+核定税目对应的支出金额)×核定率(100%)×适用税率
(二) 经营(或销售)收入的划分
纳税人涉及多种经营行为的,其经营(或销售)收入和支出应在财务核算上清楚划分,按适用税率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未划分的,从高适用核定率和税率。
三、核定征收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但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为其他需要核定的情形。
四、核定流程
(一)纳税人提出申请 
由纳税人提交《印花税核定鉴定表》(附件1)一份,经税管员、管理科(所)长加具审核意见后,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一式两份,纳税人签收后,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连同《印花税核定鉴定表》归档。
(二)税务机关直接核定 
对纳税人有属于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情形但不提出核定申请的,由管理科直接核定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式两份,纳税人签收后,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归档。
五、纳税期限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前自行申报纳税。
六、征收方式改变的衔接
纳税人在核定征收前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核定征收后尚未履行完毕的,可以从当期核定应纳印花税税款中扣减,不再履行部分已缴纳的印花税税款不予扣减;当期核定的应纳印花税税款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用于扣减的应纳印花税额只限于核定征收范围内的同一税目。纳税人扣减已缴纳印花税税款须提交当月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可扣减已缴纳印花税税款报告表》(附件3),并完整保存已纳税的应纳税凭证备查。
  纳税人月度收入及支出均衡的,可采用简易方法计算一份应纳税凭证可扣减税款的总限额。计算公式为:
  可扣减税款总限额=应纳税凭证已缴纳印花税金额×(应纳税凭证尚未履行期限/应纳税凭证约定履行期限)用税率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未划分的,从高适用核定率和税率。

附件:1.《印花税核定鉴定表》
2.《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
3.《印花税核定征收可扣减已缴纳印花税税款报告表》

                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粤税发[1991]346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税发[1991]15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摘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二、对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业务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三、对分立、合并和联营企业的资金帐簿如何计税贴花?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帐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帐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四、“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是否贴花?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1
    六、银行经理或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帐簿是否贴花?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帐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帐簿,不贴印花。
    七、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八、怎样理解印花税施行细则中“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的规定?
    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九、对办理代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是否贴花?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因此,代理记帐委托合同理应不缴印花税。

会计服务、法律咨询等也不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