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关于重申单位使用劳动力地方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512号)的规定,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劳动力招用就业手续,其支付劳务报酬应凭《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或《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支付。如申请领购《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的,应按《关于明确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191号)办理有关手续,代征营业税及附征税费,并按劳务报酬项目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每次支付劳务报酬时均应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如提供劳务的个人不需单独索取发票的,可就当月支付的个人劳务报酬汇总开具一份《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并附有列明有关人员名单、本月收入额的明细资料备查;如申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应按《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用发票>暂行规定》(穗地税发〔1999〕33号)规定办理。
二、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5%(按营业税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7%和教育费附加3%)。
(一)凡取得劳务报酬每次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按照预扣率3%全额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预缴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根据穗地税发 [1998]42号文《关于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通知》: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每次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次预扣,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5天内凭“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劳务协议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等,向本纳税年度内的我市最后一个负责征收其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清算。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 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其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计算方法可参照穗地税发[2003]46号《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详见本站“最新法规”。
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另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为简便计算,对加成征税也可采用速算扣除数法。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每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营业税起征点为租赁业每月1000元、租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每月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如果到前台代开发票,一律按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计算(12366的说法)
1、《支付个人收入发票》适用于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所得。
凡需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的单位,应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定受托代征税款协议,并由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委托单位应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依法代征税款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不符合条件领购整本发票的,可凭单位证明逐次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2、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暂不能自行到税务机关索取税单,如有特殊情况需办理完税证明的,应由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承包(租)经营所得及内部集资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仍使用业户自制的原始凭证;属国有金融机构向社会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应使用金融业务发票,并应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其他单位向社会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
请具体按发票要求进行填开。
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相关文件的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员工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纳税人中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方能作为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
1、雇佣双方必须签订由劳动局监制的劳动合同;
2、受雇方必须持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
3、受雇方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社会保险;
4、受雇方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并能提供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此项规定由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从2005年1月1日起,广州市地方企业在确定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时,
只需具备除“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社会保险”以外的其余三个条件,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标准扣除此类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